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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3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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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0-30 1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为加强对所属市级学会(含协会,简称学会,下同)的管理、指导与服务,促进市级学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章程》,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管〔2011〕25号),《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岩委〔2011〕27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科协对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实施管理、指导与服务。其职责为:
(一)负责学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指导、监督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学会年检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查处学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会的清算事宜。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制科技书刊、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八)开展科技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九)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一节   成立、接纳、变更、退出、注销

(学会成立流程: 社团筹备组向市科协、市民政局提出成立学会申请→市科协学会部审核→市科协批复→批件下达社团筹备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情况报市科协备案→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第四条  向市科协申请成立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会,先由发起人向市科协、市民政局提出筹备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第六条  市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市科协担任业务指导单位的学会自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之日,自动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其他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常委会通过方可加入,加入后其业务指导单位不变。
(一)承认《中国科协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登记;
(三)经民政局评估为AAA级以上;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以下简称科普)、科技咨询服务,编制科技书刊、科普读物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合法经费来源。
第七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三)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市科协的有关资料和业务活动资助。
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协章程》及市科协有关规定;
(二)接受市科协业务(工作)指导;
(三)执行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学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协责令限期整改:
(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到位;
(二)一年不参加年检(社团年检流程:市民政网站下载社团年检报告书→市科协学会部审核→市民政窗口办理年检       社团年检报告书提交市科协备案),活动不正常,不开展科普与学术交流活动,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
(三)经费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有严重问题,乱收费,侵害会员和企业利益;
(四)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
第十条  学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市科协或解除业务指导关系:
(一)有退出市科协的意愿,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退出;
(二)不遵守《中国科协章程》和市科协有关规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限期整改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市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连续二年或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市科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一条  退出市科协的程序:
(一)学会申请退出市科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变更业务指导单位,办理退出手续;
(二)学会被市科协劝其退出后应寻找新的业务指导单位,并申请办理业务指导单位变更手续。如在一年内无法找到新的业务指导单位,市科协不再担任业务指导单位,被劝其退出的学会应申请注销。 
第十二条  学会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 
第二节   换届

(学会换届审批流程:学会向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市科协学会部审核→市科协批复→批件下达学会→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学会换届情况报市科协备案;如有变更到市民政窗口领取变更表格→学会提交变更申请及变更表格到市科协学会部审核→市科协批复变更申请→到民政窗口办理变更→变更情况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  学会在章程规定换届期限前2个月,应向市科协报送换届选举会议的报告和有关文件材料,接受审查。有关文件材料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和名额的分配情况;
(二)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章程修改说明、新修改章程(草案)文本;
(三)新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说明,内容包括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理事)人数;青年、党员及各类科技人员比例;理事长(会长,下同)、副理事长(副会长、下同)、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介等。
第十四条  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会(含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候选人预备人选,应经以下程序产生:
(一)由现任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副理事长或挂靠单位、行业指导单位、业务指导部门提名组成学会换届筹备组,并提出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办法;
(二)筹备组与上一届理事会成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酝酿协商讨论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推荐人选;
(三)筹备组将酝酿协调讨论后的新一届理事会侯选人推荐人选提交上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常务)理事会人选在酝酿过程中,应征求挂靠单位(含行业指导部门,下同)意见。
第十五条  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上届理事长代表上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秘书长做上届财务工作报告并公布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结论;
(二)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章程、会费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宣布经市科协审查的理事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总监票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理事会成员并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四)召开新当选的理事会成员会议,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新当选的理事长讲话;
(六)兄弟学会致贺词;市科协、市民政局领导讲话。
第十六条  学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对理事会的换届任务后的1个月内,向市科协报送关于学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的报告等换届相关资料,并向市民政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节   会员
第十七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热心参加本学科(专业)科技交流的外地、外籍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对学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吸收为高级会员。
(二)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九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节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聘任)、罢免(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年度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审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时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报市科协审查并征得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规则第二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应精简、务实、高效。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常务理事会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 人,且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特殊原因超出以上规定,须事先征得市科协同意;党员、专家、学者、产学研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常务)理事会成员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少于30%。除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外,原则上要有1名45岁以下青年理事担任正(副)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1/4,有条件的应保留部分原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条  学会可设立监事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常务)理事会及整个学会管理的监督权。审查学会的运营情况与财务收支状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供报告;对(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学会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届内达最高任职年龄的学会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任期或突破任职资格与条件,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报市科协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增补或变更),并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学会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理事会人选。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托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节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学会制定或修改章程必须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章程》进行,学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补充必要条款。学会修改章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审议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经核准生效后的学会章程,是学会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规范学会行为的准则,学会必须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其办事机构同时也应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与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需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市科协同意。如果因变更挂靠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还需到市民政局办理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待遇和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会办事机构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学会办事机构应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学会办事机构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专职人员可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专职人员档案管理、工资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量较大的学会兼职工作人员可领取适当的交通、电话费等补贴。 
第四十二条  市科协对学会的年度检查,是市民政局年检工作的初审。学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年检材料,所有材料要真实、准确填写。年检报告书报市科协初审同意后经市民政局审定,审定后送1份到市科协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会应积极向《龙岩科普》、龙岩科协网站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反映工作状况。每年 12 月15日前向市科协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收支状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会要参加市民政局的等级评估,达到3A等级以上的学会,优先作为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对象。

第四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龙岩市”、“龙岩”、“全市”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团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备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学会承担。不另订章程,不另设理事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四十八条  学会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市科协和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依学会章程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该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应缴入学会帐户且属于该学会所有。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换届任职要求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一节  学术活动与国际交流
第五十一条  学会每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动会员为龙岩发展献计献策,提出意见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高质量的学术会议。重大学术活动应事先报告市科协并可向市科协申请补助。活动结束后应向市科协报送会议纪要、论文汇编、会议资料等学术交流成果。
第五十二条  学会要积极申办市科协学术年会分会场和创新型学术沙龙。相近学科的学会间要争取共同举办跨学科、交叉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会应结合年会或重点学术会议,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推荐会员论文参加全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会申报市科协重点学术活动、重点决策咨询和调研课题等项目,必须在市科协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申报项目获批准后,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将会议纪要、论文集、咨询调研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市科协备案。获批准而延期执行的项目,应向市科协提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获准后市科协继续执行资助;未实施项目取消资助;在项目拨款执行后发现弄虚作假和违纪行为的,经查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十五条  学会同台湾和国(境)外组织合作开展交流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市科协和市民政局,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非对外开放地区等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和国际上的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反共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
第五十六条  学会与台湾和国(境)外对口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专业领域,经审批同意后的协议文本必须报市科协备案。
第二节  科技普及与编辑出版
第五十七条  学会要根据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科普活动,积极组织科技工作者和会员参与科技周、科普日、纪念日、会员日等重大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
第五十八条  学会的科普工作应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积极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共同创建长久性科普阵地(夏令营基地、开放性实验室、陈列室、科普画廊等),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不断更新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会必须依法履行期刊主办单位的职责,负责审核所主办的科技期刊(简讯、会讯)、网站、科普读物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承担责任。学会编印出版的书籍、期(报)刊、简讯、学会知名人士的专著等科普宣传资料,应报市科协备案。
第三节   咨询服务与承接职能
第六十条  学会要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点、难点问题,实施金桥工程,开展村(厂)会协作等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咨询、调研、研讨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发放必要的补贴。重大决策咨询建议被采纳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科协。
第六十一条  学会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或行业指导部门对学会工作的支持,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科技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技术鉴定与论证、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科技成果评审、科技项目评估、发展规划咨询论证、专业资质认证、调研论证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时,可以向委托单位申请资金补助。
第四节  评选表彰
第六十二条  学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市科协审查。审查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接受市民政局、市科协、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六十三条  市科协每2年评选一次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具体评选要求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有: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学会收费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学会成员间分配。学会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 50%。
第六十五条  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学会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常务)理事会要对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科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学会资产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学会创新发展
第六十八条  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创新,培育扶持一批内部管理规范、学术质量优良、服务效应明显、发展能力强劲、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学会。
第六十九条  创新学会组织体制:
(一)强化会员主体地位。确立以会员为本的理念,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
(二)逐步改革挂靠体制。在坚持现行挂靠体制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会可试行多部门挂靠或无挂靠等多种挂靠方式;
(三)探索学会组织创新。积极探索以科技为主体,技术性与行业性相结合的新型学会组织体制。
第七十条  创新学会运行机制:
(一)树立经营学会理念。大力开发服务资源,通过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获得合法收入;
(二)提高经费自筹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品质,改善会费收缴方式,巩固会费收入,提高会费收取率;开辟多元经费来源渠道,特别是活动收入和委托项目收入;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捐赠等经费支持。
第七十一条  创新学会活动方式:
(一)实施精品化战略。要坚持“少而精”原则,加强项目集成,集中力量做强做实工作项目,扩大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
(二)提倡“大联合、大协作”。积极探索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联合开展活动的方式方法,建设多学科融合、产学研结合、科技信息交换、科技产品展示、科技人才流动和科技成果交易的平台;
(三)扩大学会开放性合作。加强与上级学会和台湾科技社团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办或承办市级以上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和科普活动,探索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的新形式、新手段、新途径;
(四)借助信息化工作手段。加强学会信息资源的开发、整合和应用服务,有条件的学会应建立会员库、专家库、志愿者库、学术成果库、活动项目库等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会应统一使用市科协制作的会员证,学会制作的会徽、会员卡、会员手册、通讯录等,应报市科协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科协所属学会,非市科协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市科协团体会员参照执行。
第七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县(市、区)科协可参照执行本规则,也可参照本规则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条款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冲突,则以国家、省、市相关法规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市科协。

主办:上杭县科学技术协会

地址:上杭县北环路商贸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597-3842682  E-Mail:shxkx001@163.com

闽ICP备20013850号